30年恩恩怨怨,舒克贝塔究竟是谁的“孩子”

陪伴一代人成长的形象可能就要消失在世人眼中。

李文凤数娱梦工厂2021年3月19日
 
一边是家喻户晓的童话大王,一边是元老殿堂级的动画大厂,本应惺惺相惜的两方却在“舒克和贝塔”的IP授权问题上又开启了交锋。

2021年3月14日,童话大王郑渊洁“率先发难”,在微博上发表了一则公开声明,指责烟台优尼福瑞服饰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舒克贝塔”联名服装属于严重侵权,是对消费者和郑渊洁读者的欺诈行为。并将矛头引向了此次“IP授权”背后的巨头——上海美影厂。

美影厂和郑渊洁之间的恩怨,要从1989年说起。

那一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郑渊洁合作,将其手中知名童话作品《舒克和贝塔历险记》改编成了13集动画《舒克和贝塔》。此片一经推出就大获成功,“开飞机的舒克”和“开坦克的贝塔”也成为一代80后深刻的童年回忆。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的合作并没有像童话故事般拥有一个圆满而美好的结局,很快就因版权问题闹上了法庭。虽然至今时隔已30年,但当中的恩恩怨怨和牵涉其中的利益纠葛始终没被彻底了结。

对于最新一次的争端,上海美影厂副厂长陈波向数娱梦工厂方面表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系《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及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著作权人,有权将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授权他人使用,该授权行为系美影行使自身拥有著作权的方式,并未侵犯原著者的文字著作权。而美影厂也尊重郑渊洁开发的《舒克贝塔》新形象。”

是什么让承载了一代人童年精神记忆的经典IP引发了几十年的争议?《舒克和贝塔》版权形象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各执一词的版权方

《舒克和贝塔》IP到底该谁授权?

作为经典动画作品,《舒克和贝塔》的国民度不言而喻,但也意味着更多的是是非非。

郑渊洁认为,此次事件主角之一的山东“烟台优尼福瑞服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和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总销量高达 38654件属于严重侵权,是一种涉嫌欺诈的行为。

这位童话大王甚至号召,凡购买了“烟台优尼福瑞服饰”销售的“舒克贝塔联名卫衣”的读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所购商品欺诈进行加倍索赔,索赔不成请向消协投诉。

对于突如其来的指责,烟台优尼福瑞服饰显得有些冤枉,该机构在其后发表的声明中反驳:其获授权使用的“舒克和贝塔”角色形象,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绘画形式表现的美术作品,并不同于郑渊洁先生所著《舒克贝塔》文字作品,亦非郑渊洁先生该文学作品在法律意义上的衍生作品。

可以看出,此次争端的焦点已十分明显:即身为原著小说作者的郑渊洁和作为动画创作方的上海美影厂,到底哪一家真正有授权《舒克贝塔》卡通形象的权利和资格?

在上海美影厂看来,《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根据郑渊洁同名童话小说改编摄制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美影厂认为,《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系上美影摄制,因此《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著作权归属上美影;《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中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系上美影原创,因此该动画形象著作权亦归属上美影。上美影有权将舒克和贝塔动画形象授权他人使用,该授权行为系美影行使自身拥有著作权的方式,并未侵犯原著者的文字著作权。

关于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文涛在接受数娱梦工厂采访时认为,舒克和贝塔的角色形象是在郑渊洁的小说内容基础上二次创作的美术作品,同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是“双重权利,双重许可”。如果要对外授权使用,需要同时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有人会认为,舒克和贝塔的动画角色形象完全是美影厂创作的,因此美影厂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大家可以想象,如果仅仅是两只拟人化戴头盔的小老鼠,那么就谈不上是动画角色,相关合作也谈不上联名款。舒克和贝塔之所以具有比普通卡通老鼠更大的影响力和价值,是因为它们形象已经和它们背后的一系列故事绑定。它们的形象之所以深入人心,贡献既来自于郑渊洁创作的小说故事,也来自于美影厂在小说基础上改编成的动画。”

“一般来说,IP也就是原著的著作权人就是其作者,在原著基础上创作的影视剧虽然也是演绎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特殊规定,由制作者独立享有著作权,可以自行使用,原著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因此如果依据这一点,美影厂确实拥有《舒克和贝塔》的著作权可以自行使用。但是董文涛认为,如果要将影视剧再度改编,比如翻拍或者做成游戏,或是像服装公司制作联名款那样二次利用,仍旧需要原著著作权人的许可。”

郑渊洁也在随后发表了《与上海美影厂著作权纠纷备忘录》,强调和上海美影厂的授权合同只有拍摄动画片的权利,没有衍生产品的授权。如果美影厂将其拍摄的《舒克和贝塔》动画片用于开发销售动画片之外的衍生产品,需郑渊洁另行授权。

横跨三十年的恩恩怨怨

这不是第一次美影厂和郑渊洁关于《舒克贝塔》的动画形象版权问题产生争议了,在1989年合作之初双方还算是比较愉快,美影厂成功的将郑渊洁的童话小说“破圈”,以电视的形式走向大众,树立了《舒克和贝塔》不可撼动的经典地位。

首次合作的双赢让双方在1994年再度携手,这一次又合作了被誉为一代青少年儿童的“童年噩梦”的经典作品——《魔方大厦》。然而距离《魔方大厦》的合作仅过了两年。双方就因版权问题发生了争执。

事件的起因是美影厂单方授权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根据《舒克和贝塔》动画片改编的连环画《舒克和贝塔》,这让毫不知情的郑渊洁十分生气,一纸诉状将二者告上法庭。1996年5月3日,北京市版权局裁定上海美影厂和中国电影出版社侵权。收缴销毁侵权出版物。中国电影出版社向郑渊洁赔偿两万元。

这是双方因为版权产生纠纷的第一次对簿公堂,却没想到拉开了长达近三十年的IP授权争端。

2008年,美影厂授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发行根据动画片改编的连环画《舒克和贝塔》;2011年,美影厂将《舒克和贝塔》动画人物形象授权美特斯邦威联名;2014年,美影厂注册了第14761540号“舒克贝塔”商标,并在2015年9月获得了专用权;2016年,美影厂再度授权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出版《舒克和贝塔》连环画。

面对上海美影厂的动作,郑渊洁方也不甘示弱。2008年,国家版权局裁定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侵权成立。销毁侵权出版物并进行高额赔偿;2016年郑渊洁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4761540号“舒克贝塔”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6年,国家版权局认定美影厂授权的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舒克和贝塔》侵权,下架和销毁所有侵权出版物并进行赔偿;2017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美影厂第14761540号“舒克贝塔”商标注册无效。

时间到2019年11月,郑渊洁在微博发布了一则版权声明,总结了这些年与美影厂的版权纠纷,并且对向美影厂取得《舒克贝塔》商业版权授权的商家们强调:“《舒克贝塔》乃本人于1982年开始连载的童话小说,而我于1989年授权上美厂的也仅限于动画的改编制作,并不包括所谓的衍生品销售”。

但就在郑渊洁的版权通告发布后不久,美影厂也发表了一篇公告予以回应。

在你来我往的交锋中,这场围绕《舒克贝塔》IP形象授权的争斗旷日持久,一直持续了近三十年,而且丝毫没有要偃旗息鼓的迹象。

而这也让公众情绪变得复杂,一边是源于郑渊洁的原著,一边是经过美影厂的制作,这才促使《舒克贝塔》成为一代人心中的经典回忆。可以说这个IP达到如今的知名度,少了哪一方都难以成立。

如今争论双方的矛盾还在持续。在郑渊洁方发布的新公告里,提到了其衍生开发的新版《舒克贝塔》动画片,这部动画采用了三维的形象进行制作,故事内容也和《舒克和贝塔》有所区别,画风上更贴近迪士尼画风的萌趣形象。

(上图为新版舒克贝塔,下图为美影厂版)

这种改变与其说是创新,倒不如视为对美影厂版本《舒克贝塔》形象的一种刻意分割和去辨识度。经历了一代人观摩洗礼的《舒克贝塔》经典形象可能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消失在大众的视野里,这无疑让人感到不胜唏嘘。

 
本文转载自数娱梦工厂(ID:D-entertainment),已获授权,版权归数娱梦工厂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翻译。
+10

好文章,点个赞

版权提示

转载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原创稿件,请于文首标明来源、作者,并保持文章完整性。非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原创稿件,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稿件内容,请联系CBNData客服DD-4(微信ID:CBNDataDD4)

CBNData-ad
CBNData-ad
CBNData-ad
CBNData-ad
相关推荐

订阅CBNData数据月报

涵盖20+研究机构精华内容,每月为你整理全网最有价值的大数据报告。

立即订阅